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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7-02-22     作者:佚名    点击量:7746   分享到:

      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部署为动力,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持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着力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和全社会整体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入宣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广泛宣讲、专家解读、集中培训等方式,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增进全社会共识,提高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各有关部门对照《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和时间进度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制度办法;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意见》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实施细则,确保《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督办,把《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巡查的重要内容,建立工作交流和定期通报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考核中的权重,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开展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加快建立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完成对省级政府第一轮巡查的全覆盖。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职责和界限,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推进建立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推动企业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发挥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

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职能作用。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不断优化安全监察机构布局。推进危险化学品、海洋石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理顺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规划布局,统筹国家、地方、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层面应急救援力量,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完善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机制、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深化应急预案优化、简化工作,加强实战化应急演练,发挥信息化支撑辅助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和现场救援实效。

加快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实施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四、大力强化安全监管法治建设

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一致性审查制度。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进程。推动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追究范围,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加快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快制定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完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全面梳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促进法规标准的衔接融合。

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深入推进两部法律的实施,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各项执法措施,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加强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核查督办制度。

制定实施安全监管执法计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

编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制定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建立健全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五、严格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制度措施

贯彻落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规范,指导、推动地方和企业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断完善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源头管控、安全准入,将安全生产作为城乡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前提并作为高危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积极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

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全面落实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和部门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区对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全面摸排并有效管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高危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储存场所、使用环节、运输环节、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和源头准入等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开展“千人矿井”科技减人专项行动。加快实施煤矿、非煤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工程、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深入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高速铁路和重要航道安全防护、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预警等重大安防技防工程建设。

强化春节、全国“两会”、汛期、岁末年初等重点时段安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煤矿淘汰退出、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矿山采空区、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电气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打击超层越界等“五假五超”行为,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持续推进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道路交通、车辆生产、消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测维护,着力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积极运用信息化、物联网等技术,加强城市安全运行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城市安全事故。

六、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加强中央和地方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投入,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

不断优化整合国家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加强研发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攻关,积极研发、储备和转化应用一批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推广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张网”,强化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运用,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业务深度融合。

加快制定和修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标准,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培训体系,逐步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推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轮训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教育,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和“平安校园”创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

七、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推进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落实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民爆、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责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制度措施。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强化职业健康监管基础工作,开展职业病危害情况普查,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加快监管队伍、信息化和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机制。